为了更好地贯彻和落实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院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福建省有关招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院概况
第一条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创办于2003年7月,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福州大学和福州大学资产经营公司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共同举办,并按新机制、新模式运作,实施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二条 学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50号(福州大学老校区)。
第三条 学历与学位文凭: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授予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院长、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新生录取和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院在招生过程中将严格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等“六公开”。招生期间,福州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将派出招生监察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查处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行为。招生录取期间,举报、投诉电话为:0591-83790879。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批次
第七条 学院2012年计划面向福建、安徽、甘肃、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湖南、吉林、江苏、江西、辽宁、内蒙古、宁夏、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天津、云南、浙江、重庆、广东、上海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35个本科专业、3300名本科生。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专业介绍可登录学院网站浏览。
第八条 学院所有专业在福建、浙江、广东、上海、山东、山西、内蒙古等七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有关招委会规定安排在本科第二批次招生,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九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在录取过程中,如出现生源地报考人数及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情况,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协调下,可以对各地区及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四章 照顾政策
第十条 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凡第一志愿报考福州大学至诚学院的福建省考生,加分照顾政策参照《2012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福建省以外的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原则上认可并执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专业录取以考生的投档分(高考分加照顾分)进行投档。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确定的比例执行。
第十四条 院内专业投档分三轮进行。
第一轮:学院根据生源专业志愿分布情况,对第一专业志愿上线数超过计划数的专业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并设投档最低控制分数线;对于上线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原则上按上线数投档。
第二轮:对第一轮投档未满的专业,根据考生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二专业志愿之后为平行志愿,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第三轮:学院对已上线但未能满足所填专业志愿,但有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将按“分数优先”原则随机投到计划未完成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五条 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考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我院将一视同仁,按专业志愿清、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并将充分考虑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凡分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一批录取线以上的考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投档范围内,均优先考虑满足其专业志愿)。
第十六条 录取过程中如出现招生计划无法完成的专业,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实施降分录取或补报志愿,直至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完成。我院原则上不录取无填报我院志愿的考生。
第十七条 艺术类录取办法:福建省考生报考我院音乐学专业,根据省招委会有关规定,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综合分进行平行志愿投档(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30%+考生省级统考成绩×2.5×70%);河北、河南、湖南、江苏、浙江、陕西等省考生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依照各省投档方式投档,按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院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当地招生机构组织的统一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外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英语单科最低成绩,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各专业投档前决定。
第十九条 学院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根据录取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院2012年收费标准暂定如下:
1、学费
(1)材料科学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应用化学、汉语言文学、环境工程、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生物工程、日语、英语、行政管理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5000元;
(2)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化学工程与工艺、材料化学、安全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财务管理、生物技术、食品科学与工程、土木工程、工程管理、物流管理、电子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微电子学、包装工程、工业设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6000元;
⑶建筑学、音乐学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8000元。
2、住宿费
学院统一安排住宿,住宿费按每人每学年1000元或1150元收取。
第二十一条 上述收费,按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 退费办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及学院财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奖、助学政策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新生优秀奖学基金,用于奖励填报我院志愿并被录取报到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优秀考生,具体奖项设置如下:
1、成绩优胜奖
(1)按本科二批录取考生。凡高考总成绩不低于本一批录取线下20分的福建、浙江、广东、上海、山东、山西、内蒙古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院且第一轮被录取者,入学注册后我院将择优给予奖励,名额为25名,其中文科10名,理科15名。具体奖励如下:
①一等奖5名:文科2名,理科3名,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②二等奖10名:文科4名,理科6名,各奖励人民币8000元;
③三等奖10名:文科4名,理科6名,各奖励人民币5000元。
(2)按本科三批录取考生。福建、浙江、广东、上海、山东、山西、内蒙古以外的考生,凡高考总成绩不低于本二批录取线下10分(江苏省为5分),第一志愿填报我院且第一轮被录取者,入学注册后我院将择优给予奖励,名额为15名,其中文科5名,理科10名。具体奖励如下:
①一等奖3名:文科1名,理科2名,各奖励人民币8000元;
②二等奖6名:文科2名,理科4名,各奖励人民币6000元;
③三等奖6名:文科2名,理科4名,各奖励人民币4000元。
2、科技创新奖
凡高中阶段在科技创新、学科竞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获得相关证书的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院且被录取者,凭考生电子档案、荣誉证书、以及相关证明,入学后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给予以下奖励:
⑴获得过语文、英语、数学、物理、化学等学科竞赛省级第一名,或全国前三名,或国际前六名,奖励人民币2000元;
⑵科技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直辖市奖励,奖励人民币2000元;
⑶作为第一专利人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奖励人民币2000元;
⑷作为第一专利人获得国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奖励人民币2000元。
3、艺术体育奖
凡高中阶段在文艺、体育等方面具有较强实力,并取得相关测试等级证书的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院且被录取者,将择优予以奖励:
⑴获得歌曲、器乐等比赛省级第一名,或全国前三名,或国际前六名的考生(音乐学专业考生除外),凭考生电子档案、荣誉证书、以及相关证明,入学后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奖励人民币2000元;
⑵获得钢琴、小提琴等器乐测试业余最高级别证书的考生,凭考生电子档案、荣誉证书、以及相关证明,入学后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奖励人民币2000元;
⑶获得田径、篮球、游泳等方面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含以上)者或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凭考生电子档案、荣誉证书、以及相关证明,入学后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测试认定,或学院认为确有培养前途者,奖励人民币2万元,并满足其所报专业志愿;
⑷获得田径、篮球、游泳等方面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含以上)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凭考生电子档案、荣誉证书、以及相关证明,入学后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测试认定,或学院认为确有培养前途者,奖励人民币1万元,并满足其所报专业志愿;
被录取的考生,如果同时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者,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项奖励。
第二十四条 在校生奖励、助学金政策
1、奖励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创意、创新、创业、文学(传媒)、艺术、体育,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项目,包括国家级奖励、院级奖励,具体如下:
⑴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家奖学金:按国家政策规定人数评定,8000元/每人每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国家政策规定人数评定,5000元/每人每年;
⑵院级奖励,包括:优秀学业奖;科技创新奖;优秀创意奖;优秀创业奖;文学创作奖;优秀传媒奖;优秀体育运动员奖;优秀艺术奖;优秀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社会工作干部;优秀社会工作积极分子;院长特别嘉奖;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
2、助学政策
⑴国家助学金。学院每年划出专款,配套国家设立的助学金,对少数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同学进行资助,减轻贫困生的经济负担,助学标准:每人每年2500-4000元。
⑵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院在省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下,配合实施考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用于解决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问题。凡被我院录取的福建省籍考生,凭有效证件和经办银行要求的有关资料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共同审核后,符合贷款条件的将及时发放贷款。具体申请办法,请咨询当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⑶勤工助学。学院还拓宽各种途径,开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校外企业兼职见习岗位,广开社会资助渠道,建立起奖、助、勤等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
第八章 其它信息
第二十五条 录取公布渠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网站、学院网站(www.fdzcxy.com或210.34.52.1)。
第二十六条 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1-87893368 (招生办公室)
联 系 人:黄老师(18960878883),陈老师(18065109388)
咨询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50号福州大学至诚学院
招生与就业管理办公室(邮编:350002)
传真:0591-87893159
E-Mail:fdzczsb@fzu.edu.cn
网址: www.fdzcxy.com/zsb(公网)或210.34.52.1(教育网)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若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招生办公室。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
招生办公室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