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至诚学院2016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招生章程

2016/04/01 招生办公室 10086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部、福建省委省政府有关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精神,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福建省“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职招考”)有关招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院概况

第一条  学院全称: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国标代码:13470)

第二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三条  学院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50号(福州大学老校区)。

第四条  学历与学位: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授予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分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负责招生工作,包括: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新生录取和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院在招生过程中将严格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等“六公开”。录取期间,福州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将派出招生监察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查处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行为。招生录取期间,举报、投诉电话为:0591-83777330。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的文件精神和招生计划安排,我院2016年面向高中生类承担部分“高职招考”本科层次招生计划任务。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结果为准。

第九条  录取过程中,学院将根据生源情况和办学实际,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及批准,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闽教考〔2016〕5号)精神执行,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投档分(投档分=文考总分+固定加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择优录取。投档分相同时,先同等优先、再按文考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文考单科成绩排列的先后顺序为:语文、数学、英语、信息技术。

第十一条  学院承认福建省教育厅有关加分政策。在文艺、体育等方面有专长的考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学院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学院根据录取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学生待遇

第十四条  “高职招考”招生选拔录取的新生属于国家计划内统招,其学籍管理、学费、学历文凭与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学生一样,并同样享受“国家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和学校在校生奖、助学等其它一切待遇。

第六章  新生入学与转专业

第十五条  注册时间:具体时间以我院2016年新生录取通知书及入学须知为准,新生录取通知书及入学须知将于我院2016年普通高考录取结束后统一发放。

第十六条  转专业:每位考生在入学后第一个学期末有一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高职招考”考生申请转入专业仅限在学院2016年“高职招考”招生专业中申请,其他要求按《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手册》中关于转专业的要求执行。

第七章  收费标准

十七条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学院2016年“高职招考”收费标准如下:

1、学费

日语、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化学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7000元。

2、住宿费

学院统一安排住宿,配备空调学生宿舍收费标准为:①学生公寓(3或4人间,独立卫生间)1350元/学年;②准学生公寓(4人间,公共卫生间)1200元/学年。

3、以上收费标准以福建省物价局最后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退费办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及学院财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1-87893368   (招生办公室)

联系人:吕老师(18050178080)

咨询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50号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

邮编:350002

传真:0591-87893368

E-Mail:879530381@qq.com

网址:http://zsb.fdzcxy.com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若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