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

2009/02/17 招生办公室 3930

闽教学〔2009〕7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省高招办,各普通高校,各高招体检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建省临床检验中心:

    为做好2009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含复检、终检,下同)和新生入学后的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工作(以下统称“高招体检工作”),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09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普通高校要高度重视高招体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对高招体检工作进行专门研究,列入议事日程,并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高招体检工作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

    二、承担今年我省高招体检工作的医院或相应的医疗机构(以下统称高招体检医院),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规范、准确的结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参加高招体检工作人员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围绕办人民满意的高考高招这个工作目标,坚持以考生为本、为考生负责,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做好高招体检的组织和服务工作,尤其要对残疾考生体检过程给予特别关爱和指导。工作中应注意团结协作,严格把关,实事求是地反映考生体质状况,严禁弄虚作假并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干扰。

    四、各地高招办、高招体检医院在高招体检工作结束后应作出书面总结报告,及时归口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高招体检总结材料,反馈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以利今后高招体检工作的改进与开展。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