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2008/12/15 招生办公室 4760

闽招委〔2008〕18号

各设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09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形式,这是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机制的创新,也是管理上的一项重大改革,必须全力以赴,确保成功。为进一步加强组织管理,确保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的基本事项

(一)报名条件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法规;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自愿遵守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简章和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省高招办、省招生监察部门颁布实施的其它相关管理规定。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符合报考少年班条件者或另有规定者除外);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报名及现场确认时间

2008年12月10日至16日(双休日照常办理),考生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逾期不再受理。各设区市、县(市、区)招委会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对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工作的时间、办法等做好统筹协调,作出具体安排,以方便考生报考。

(三)报名办法

拟申请报考普通高校的考生应按照本地招生考试部门的统一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进行网上报名。

除经省教育厅、省高招办书面同意者外,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含单考生、保送生等)均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高招办(含招考中心,下同)指定的报考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申请报考者须提交本人有效户口证明、身份证以及规定的其他证件或材料。除福建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近几年户口新迁入我省的考生,还须提交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和已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习一学年以上的学校证明。

在我省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应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到居住地县(市、区)高招办报名并确认。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考生应认真核对报考确认点打印的本人报名表内的所有信息,确认无误后亲自签名以示负责,同时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考生现场确认时须按规定缴交报名考试费。

二、报名其他有关事项

(一)报考科类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科类分为文史类、文科音乐类、文科美术类、文科体育类和理工类、理科音乐类、理科美术类、理科体育类,考生报名时只能选报其中一类;另外,在后续填报高考志愿时,只有报考了文科或理科音乐、美术、体育类的考生,还可以兼报文史类或理工类其他院校(专业),其余类别之间不能兼报或跨报。

(二)考试科目设置

2009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继续实行“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的考试科目设置方案。文史类以及文科音乐类、文科美术类、文科体育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工类以及理科音乐类、理科美术类、理科体育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外语考试科目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种。

(三)报考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及报考文科或理科音乐、美术、体育类的考生均须参加专业课考试。

三、加强报名工作的组织领导

高考涉及广大考生和家庭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同时今年又是首次与新课改接轨的高考改革且第一次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报名形式,各设区市招委会要从办人民满意的高考高招和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维护高考改革大局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针对新课改接轨的高考改革和网上报名的新特点和新要求,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协调好有关部门,为网上报名工作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必要条件。各级高招办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名及现场确认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使整个工作有序进行;同时,必须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落实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严防发生弄虚作假和审查错漏的现象;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加强对报考确认点工作人员的培训,务必使他们熟悉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流程及操作技术,严防工作失误;要在各报考确认点的醒目处张贴报考简章、现场确认程序、须提交的材料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并设立窗口以方便考生查询;要教育全体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耐心接受群众咨询,切实做好指导,同心协力确保顺利完成报名工作任务。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