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高校困难新生可在户籍地办助学贷款

2009/02/20 招生办公室 5338

       今年秋季新学期,普通高校新生中的困难学生,也可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办理助学贷款了。近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委编办、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6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在进一步推进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同时,今年我省着力做好高校新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

     据介绍,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福建省籍的普通高校学生在其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办理发放的贷款,主要用于解决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问题。该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贷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需要注意的是,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贷款不能同时申请获得。

     贷款学生凭有效证件和经办银行要求的资料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共同审核及时发放。

     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贷款额度,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应届毕业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宽限期限,但还贷期限不变。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2年为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后按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不上浮,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考入中央高校以及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我省地方高校就读的,按高校隶属关系全部由省、市财政承担。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15%确定。考入中央高校以及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福建本省就读的,由中央和我省分担。我省分担的部分,由高校承担2%,生源地所在的县(市、区)财政承担1%,省级财政承担4.5%。

     我省将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在条件成熟的县(市、区)逐步推广开展,今年着力做好高校新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